关于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工作的公告

立本信用认为:失信惩戒,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修复信用。信用修复,这实际上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有进有退,才能帮助更多人明晰守信与失信的边界,失信惩戒也才能体现价值。所以,规范信用修复,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既是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失信惩戒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但是,一切以违法行为或不正当行为修复信用的理应得到遏制和惩处。

关于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28 信息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

近期,社会上“征信修复”“征信铲单”“征信洗白”(以下统称“征信修复”)乱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损害征信系统客观公正。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净化征信市场环境,构建长效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工作部署及通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于2022年3月中旬至6月下旬,在全国组织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正确认识“征信修复”风险

(一)准确无误的信用记录无法删除。《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无论是征信机构还是商业银行等信息提供者,均无权随意修改、删除信用报告中展示无误的不良信息,一旦发现违规修改或删除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或予以行政处罚。

(二)“征信修复”实则借机牟利。征信领域不存在“征信修复”“征信洗白”等概念。社会上关于个人征信可以修复的说法属于虚假宣传,实质是利用公众删除不良信用记录的迫切心理,以承诺删除不良信息为由,收取高额服务费用后失联,不仅不能删除展示无误的不良信用记录,还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三)“征信修复”潜在风险。“征信修复”代理机构或个人通常要求提供个人身份证件、联系方式、银行卡号等敏感信息,存在个人信息被恶意使用、泄露或买卖的风险,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唆公众通过捏造虚假事实、伪造虚假材料,以“非恶意逾期”或“不可抗力”等理由试图达到“征信修复”目的,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二、通过正渠道依法理性维权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信息主体认为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正规渠道进行的征信异议和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将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合力整治“征信修复”乱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畅通异议处理等征信维权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满足消费者合法合理诉求。积极运用多渠道、多元化手段,广泛宣传“征信修复”危害陷阱及法律后果,提示消费者防范诈骗及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保护好个人信息财产安全,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健康的征信维权理念。

、营造健康和谐征信环境

广大消费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依法理性维权,坚决抵制“征信修复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征信市场环境。发现“征信修复”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联系(联系电话:400-810-8866)配合做好取证调查等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