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失信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寻求信用修复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通知》指出,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推动建立政府采购活动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制度,有效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积极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联合惩戒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创造条件将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采购代理机构委托、评审专家管理的重要依据。

关于信用记录的使用,《通知》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已聘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依法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怎么办呢?

企业经营几十年,没有打过官司的很少,没有被行政处罚过的也不多。即使企业不主动打官司,那也有可能遇到违约、主动起诉,也有可能被起诉。但是这些已经成为历史的记录。作为建立供应商信用体系的核心指标,那不太符合企业经营的一般规律。除非是当前诉讼或执行记录,除非是当前未解决的行政处罚和严重违法,那还说得过去。因此,央企、国企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应该继续完善,但其实,现在主要采集的是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等平台的数据,甚至大量的国企、银行用的是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启信宝上的数据,这就导致了无法科学评估供应商的信用。

  企业老板很是苦恼,以至于大量的企业找到北京立本信用寻求信用修复,寻求删除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启信宝上的司法案件、裁判文书、被执行人记录、限高记录、行政处罚、欠税公告等等。只有删除这些已成历史的记录,才能通过国企的供应商的信用审核。目前,长江以北的省份的国企央企部署供应商信用管理体系更为迅速,来自河北、山西、陕西、内蒙、北京、天津、东北三省等的供应商咨询更多,很快将向全国普及。众多企业,解决了这些不良记录后,都获得了央企国企的供应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