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国企典型特征及如何维权,以及如何消除假冒国企


近年来频发“假国企、伪央企”和民企挂靠国资乱象,这些假冒国企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于被冒充国企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其假冒国企的目的甚至可能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极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尽管国资委及各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打击力度,但此类行为依旧“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而且假冒手段日趋隐蔽及复合,为被冒充国企的维权之路设置了诸多障碍。对于维权国企而言,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假国企使出打假“组合拳”、从而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实现维权目标,是值得深入研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团队近期办理的多起类似案件的经验对此予以梳理与分析。

监管动态及专项行动

自2021年以来,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等部门多次发文要求加大打击假冒国企的力度,剑指积弊已久的民企挂靠国资问题。2021年10月,国资委了公布第一批353家假冒中央企业的名单,提示社会各界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风险。 [1] 2022年4月,国资委、公安部及市场监管总局又联合发布了《打击假冒国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国资厅产权〔2022〕122号),针对“非法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等典型假冒国企行为开展了专项打击活动。2022年9月,国资委公布了第二批假冒中央企业名单,再次通报了175家顶风作案的假央企。 [2]

假冒国企具体情形剖析

结合国资委的各专项行动及公告可以看出,目前的假国企已经成为了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然而,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目前假冒国企的行为除了专项意见中重点打击的“将国有企业注册为股东”这一典型情况,还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其他攀附、假冒、挂靠方式,所使用的冒用手段也更具有隐蔽性与多样性,对国企维权构成了严峻挑战。结合办理相关案件的实务经验,我们重点梳理了如下实务中常见的假冒国企情形以及应对要点:

1. “无中生有”型——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工商登记,虚构国企持股关系

在该情形下,假冒企业一般通过向企业注册登记部门提交伪造的文件(例如,伪造公司注册申请书、股权交易协议、企业公章、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名及身份证件等)的方式,将国企或其子公司登记为自己新设立公司的股东。

2. “移花接木”型——擅自使用国企字号/商标作为企业名称,虚构国资背景

与直接伪造文件的假冒行为相比,此类型的假冒行为隐蔽性相对更强:在该情形下,假冒企业实际与国企并无持股关系,但却擅自在企业名称中嵌入国企字号或注册商标并进行工商登记,从名称上看似是国企的关联企业,引起公众混淆。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此类假冒企业的目标通常都不会止步于公司名称碰瓷,而是会叠加其他手段(例如,刻意选定与所攀附国企相同或近似的业务领域、建立与国企官网高度相似的高仿官网,或是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及招聘信息中宣称“国有控股”“国资背景”),并通过全方位的假冒手段及虚假宣传,让社会公众误以为该企业与国企存在特定关联。在此时,国企维权的诉求不仅在于假冒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同时需要采取更多措施确保消除假冒企业在虚假宣传过程中造成的恶劣影响。

3. “好聚不好散”型——在合作或持股关系结束后仍擅自使用国企字号/商标

与前两种情形相比,此类情形下的假冒企业具有特殊性:一般此类假冒国企确实曾与国企具有历史持股或合作关系,从而合法获得了字号或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但在持股或合作终止且许可已被明确撤回后,仍拒绝配合完成股东变更登记或继续使用国企字号/商标而拒不改名。与前两种情形相比,由于存在曾经合法的使用基础,对于维权国企在证明对方恶意方面的举证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维权应对途径梳理

针对前述花样百出的假冒国企类型,被冒用国企可及时采取多种不同维权手段。根据我们的经验,维权国企通常可以考虑如下一种或多种应对策略:

1. 及时向公众发布声明澄清,并向侵权主体发出律师函

在发现前述假冒行为后,维权国企应及时在公众号、官网等权威平台发布声明,澄清该公司与本公司无关。与此同时,国企亦应及时向侵权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限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索要其假冒国企期间的业务资料等。

2. 多途径梳理、搜集及固定侵权证据

无论国企后续拟采取何种途径维权,全面梳理、搜集及固定侵权证据都是必须的前置程序。首先,公司可以通过调取假冒公司工商底档的方式全面掌握侵权主体所登记的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办理人员,核查多个侵权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等信息;其次,结合通过工商调档所获取的信息,维权国企可以进一步通过公开信息检索搜集潜在侵权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在搜集整理的过程中,不应局限于常见搜索引擎(例如百度、谷歌、微信搜索)所列示的信息,而需要结合冒用公司的业务特点考虑其发布在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以及招聘网站等平台上的信息;在必要时,还需要有针对性地在假冒公司所处地区的地方报纸或宣传平台寻找进一步线索;第三,在相关证据搜集完毕后,应视情况及时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定期监控冒用公司是否出现了新增侵权行为。

需要进一步提示的是,在个案中需要具体考虑发布声明与固定证据之间的衔接关系。在侵权证据多数以网络信息形式呈现的情况下,如果在尚未完成证据固定程序时就发布公开声明,则很有可能会打草惊蛇,导致假冒企业下架或破坏侵权证据,不利于后续其他维权手段的开展。

3. 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冒用登记或申请注销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第20条 [3] ,如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如可能使公众受骗或产生误解),应予以及时纠正,或由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纠正。针对冒用登记这一特殊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19年进一步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针对冒名登记撤销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处理依据。随后,部分省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出台或颁布了更为详细的撤销登记落地指引。

一般而言,在取得撤销冒名登记的决定后,工商档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企查查等信息公示平台将彻底删除冒用国企的登记信息;如维权国企的信息被冒用登记为了某一公司的股东,虽然无法直接撤销该子公司的设立登记,但该子公司工商信息中涉及国企股东的部分将由代码取代,并且在工商公示信息中会体现出该公司曾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的处理信息。

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登记需要完成一系列步骤,例如需要提供印章或签字的鉴定报告以证明登记申请材料确系伪造、配合调查部门制作调查笔录、提供调查部门认为有必要证明设立登记确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其他证据。此外,撤销登记还需要经过一定期限的公示期。因此,撤销登记的路径存在一定难度且用时较长,能否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能力,并非所有的假冒登记均可以通过撤销途径解决。

如无法通过撤销途径解决,可以考虑自行申请或者要求相关设立主体注销假冒企业作为替代方案,这种方案虽然比起撤销途径而言实现难度更低,但存在如下缺点:第一,即便假冒子公司被注销,但维权国企作为历史股东信息依旧存在于企信网、企查查等公示信息网站,依旧容易造成公众误解;第二,维权国企主动申请注销的行为可能会被认为当初的冒名设立登记是维权国企的真实意思,从而阻却了后续进一步的维权措施。因此,注销公司难以从根本上隔离风险。

4. 针对登记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对于假冒国企,尤其是通过伪造文件虚假注册的假冒国企,维权国企可以存在错误登记行为为由起诉登记机关,要求其撤销设立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4] 在具体实践中,维权国企既可以针对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行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5] ,也可以在撤销登记未果后针对《不予撤销登记(备案)决定书》再提起行政诉讼 [ 6] 。

5. 针对冒名国企提起侵害商标权及/或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

如果侵权人拒不配合律师函或公开声明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诉讼手段是实现上述维权目标的有效途径。维权国企应尽快提起侵害商标权及/或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通过保全财产初步向侵权人施压,同时后续通过胜诉判决及执行程序全面消除影响。首先,在设计诉讼请求时,应尽量全面覆盖拟实现的所有目标,例如,诉讼请求应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如登报道歉);其次,在构造诉的主体时也需要全面考量,不仅要考虑将冒名的直接主体作为被告,还需要考虑如何利用合适的诉讼请求将全部侵权主体(尤其是与直接侵权主体配合实施侵权行为的关联公司,以及假冒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责任人等其他主体)一并纳入诉讼中,以确保充分实现维权目的。

另外,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遇到主观恶性十分严重的情况,还可争取主张惩罚性赔偿以最大程度弥补损失、威慑后续类似侵权行为。

6. 刑事报案

根据我们的经验,假冒国企的目的可能不止于通过引起公众混淆的方式进行商业获利,部分假国企甚至试图利用国企的信用背书从事非法集资或诈骗等犯罪行为。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线索,维权国企应及时对外澄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发生更为恶性的结果。

综合采取多种打假组合拳、

实现事前全面预防与事后落实整改

对于维权国企而言,在针对不同类型的假冒国企选择具体应对策略时,应结合具体个案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解决途径;尤其是考虑到对于同一国企而言,可能同时存在多个位于全国不同地区的假冒企业,如何综合考虑当地工商部门的行政风格与具体要求,挑选合适的维权手段,并且通过民事、行政及刑事程序之间的衔接高效率、低成本地完成维权工作,可能是维权国企需要重点考量的内容。

根据媒体报道,针对国资委去年发布的第一批353个假国企,截至目前仅有65%通过撤销、吊销或注销等途径实现了整改。 [7] 而且在对存量国企进行打假的同时,各种类型的增量假冒国企依旧层出不穷。由此可见,对于此类假冒国企行为,不仅需要综合采取多种打假组合拳予以打击,而且也应当及时关注事前预防以及后续跟进,从而夯实整改效果、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

从事前预防的角度而言:第一,很多国企层级架构复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监管很难面面俱到,因此应定期监测工商公开注册信息,及时发现可疑的注册企业;第二,对于国企的注册商标需及时办理续期,并且需要注意搜集国企字号/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例如行业榜单、获奖情况、权威媒体的报道等,以便后续在相关诉讼过程中举证证明维权国企的影响力及对方的侵权恶意。

从事后落实整改的角度而言:第一,维权国企需定期跟进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避免“纸面整改”及“口头整改”情况;第二,维权国企应当关注工商登记信息是否已经及时变更。虽然理论上工商登记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出具的决定/民事判决等信息后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更正 [8] ,但在实践中,部分地区的工商部门与网络公示信息维护部门之间的衔接不甚顺畅。例如,部分地区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是由第三方公司单独维护的,因此即便市监局已经在内网上撤销了冒名登记,但企信网更新的信息仍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迟滞。因此,维权国企需要持续跟踪企信网公示信息,确保该假冒子公司的公示信息不再与本公司相关。

国企打击冒牌之路任重道远。若想更好更快地协助各国企打击假冒国企、去芜存菁,不仅亟需多部门联合行动,重拳整治,而且也需要被侵权国企针对个案充分研究、积极维权。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该领域的动态,共同分享最新实务经验。

3.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第二十条:“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发现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企业登记机关发现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本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4.《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办〔2012〕62号):“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登记机关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

5. 参见(2021)京0108行初147号王彦辉与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6. 参见(2021)京0106行初435号邹华英与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021)京0106行初398号王绍峰与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7. 证券时报网,《这175家都是假央企!持续高压态势,假冒国企清理效果显著》(2022-09-23),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修订)》第二十条:“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如果发现假冒国企是被误伤的、冤枉的,也可向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求助,从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启信宝上删除假冒国企标签。


法人、项目经理有行贿等刑事犯罪记录的不能投标,怎么解决?
 
招投标文件通常有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近三年有行贿犯罪记录、刑事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投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为准,提供网页截图。这种要求阻碍了很多企业参与重大投标项目,那能不能解决呢?如果删除中国裁判文书网、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启信宝、企业预警通、建设通、鲁班通上的刑事犯罪裁判文书是不是可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招标投标公平竞争,最高检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在招投标活动中将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对投标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前,应当对代理机构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确定和招标师注册前,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犯罪记录应当作为招标的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评标专家入库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定、中标人推荐和确定、招标师注册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投标企业、法人、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记录、刑事犯罪记录最先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然后被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启信宝、企业预警通、建设通、鲁班通广泛采集引用,因此非常容易查的到。招标企业要求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截图为准,提供网页截图。更有甚者,当事企业没有行贿和犯罪,只是项目经理的名字或者公司的名字出现在了其它案件当中,也不得参与投标。
近两年以来,大量的企业找到北京立本美好信用有限公司寻求解决办法,希望能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删除裁判文书。立本信用组建律师团队深入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款,总结出一套可以删除裁判文书的法条法规,为投标企业删除了裁判文书,扫清了投标障碍。截止2022年12月底,立本信用已经为约75家投标企业提供了此类服务,投标项目总金额达到约50亿元,为企业和经济发展做成了重要的贡献。